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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9]69号 2009-3-20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4号)第七条、第十一条1-6款、第十二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