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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财税字第41号

(1994年0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1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4-06-18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