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税谱®提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冀地税发〔2004〕67号
),已经废止,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邢地税发〔2004〕61号)内容公布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条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将第二十一条“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四、将附件一《邢台市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书》中,“地税机关”及“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附件三《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格式及样式》中,“邢台市桥东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XXX税务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市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邢地税发〔2004〕61号)
2. 关于修改《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2
关于修改《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办发[2018]46号)精神,对国地税机构改革涉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解决合并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因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全文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二是负责解释单位由“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