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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5年07月05日财政部财会二字〔1995〕25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既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账,调增资产价值。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账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