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2-04 桂国税函〔2005〕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313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问题要求区局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盖“代开专用发票章”和提供普通发票问题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章”和提供向购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
二、关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上“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公章)”和有关项目、有关人员签字问题
对于个体工商业户没有行政公章的,可加盖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对于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必须签字齐全,特别是“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栏。
三、关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销货清单问题
对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货物品目太多的,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货清单(系统自动生成),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章”和申请开票纳税人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进行确认。
四、关于退回原手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重新开具问题
对国税机关在2004年12月31日前手工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5年1月1日后因开具错误退回要求重新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齐全的情况下,手工作废纸质
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清原完税凭证号并录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重新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设置代开台帐问题
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需要设置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进行登记。
六、关于“一单一证一票”问题
对因防伪税控系统设置的最高开票限额小、一份《申报单》需要开具多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一单多证、一票一证”的办法,即:一份《申报单》,可开具多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对应一份完税凭证。
七、关于开票限额问题
(一)对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企业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机关不再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县以下农村征收分局,有矿产品(含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生产和经营的,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10万元。
(三)对县以下农村征收分局,纳税人的经营业务偶尔有万元以上的,可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办理,也可由所在分局出具证明由纳税人到县国税局城镇税务分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于18位税务登记证号录入问题
对于部分个体户使用18位税务登记证号,代开票系统不能录入,解决办法是:去掉第7、8和最后1位,也就是身份证号出生年的前两位和最后一位校验位。
九、关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人员享受金税工程岗位补贴问题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行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享受金税工程岗位补贴。
十、关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档案问题
国税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建立档案,以便备查。
十一、关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供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问题
为保证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和税务登记证号的准确无误,税务机关在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关于在代开中造成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收取问题
对因纳税人提供信息错误而作废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其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应由纳税人承担;对因国税机关代开人员误操作而作废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其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应由国税机关承担,由操作员直接向
发票管理员核销。
十三、关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问题
经检查发现,个别国税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由同一人兼职,不符合岗位互相监督的规定,因此必须设置两个岗位分别由两人担任。
十四、关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对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征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完税凭证。
十五、关于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制问题
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栏填制的内容,改在第1-3栏填制;第32、33栏填制的内容,改在第22-26栏填制。
二○○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