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发展公益事业的重要补充。大力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贫困救济、扶老助残等公益事业,有助于统筹政府和社会力量,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推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加快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新型社会组织成长,实现社会管理模式转型。为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作用,促进我省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公益慈善捐赠
1.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可在
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税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鼓励境外向我省开展公益捐赠。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减免非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5.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通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捐赠票据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对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按规定免费核发捐赠票据。
6.加大税收政策宣传服务力度。民政、税务、财政等部门网站要设立专栏,采取问答等形式,对捐赠人关心的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说明。税务部门要梳理公益性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集结成册,在纳税服务大厅公开放置。设立“公益慈善税收政策宣传周”,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税务部门要做好纳税服务,及时解决捐赠人在享受政策优惠时遇到的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7.大力扶持发展公益性组织。自2016年起,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性组织,省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其办公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交流学习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将公益慈善人才纳入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开展人才培训,推动公益性组织提高管理水平。
8.统筹政府与公益救助项目融合。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政府设定资助范围,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相关救助项目。政府现有专项救助项目中,优先将已开展较成熟的针对困难家庭的大病救助、大学生入学救助、残疾孤儿康复、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等救助,与公益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资金与公益捐赠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放大救助效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救助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公益性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9.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2015-2019年,每年遴选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含服务中心、创业园、创新园等)20家,根据入驻社会组织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鼓励政府、院校、企业等利用多种资源,建设一批孵化能力好、承载能力强、融慈善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孵化基地,为公益性组织提供开办指导、场地租赁等配套服务。
10.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范围,将各类公益慈善服务逐步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方式方法,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公益慈善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慈善服务,不断提升公益慈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1.支持公益事业表彰奖励。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省有关部门联合主流媒体,开展“山东慈善奖”评选,对有突出贡献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大力弘扬仁德善行的优良传统和社会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2.搭建公益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省财政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为基础,构建政府救助与公益救助互联共享机制,搭建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提供公益组织统一管理、捐赠收入即时查询、捐赠支出集中公开、救助信息共享等服务,逐步形成对公益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公开,提高公益慈善事业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强化宣传监督,营造公益慈善良好发展环境
13.加大公益理念宣传。省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公益捐赠榜,让公益慈善的践行者受到社会尊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及公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4.强化公益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公益组织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民政部门认可的网站进行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捐赠情况、善款使用情况、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
15.加强政府监管及绩效评价。落实公益性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重点加强对其财务状况、信息公开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公益慈善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聘请第三方评介机构对公益性组织支出绩效进行评定,定期公布运作情况及评级状况,将评估等级与财政扶持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挂钩,促进公益性组织管理水平提升。
16.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鼓励新闻媒体对公益性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利用网络平台、投诉热线,畅通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民政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形成监督合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8日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时间: 2015- 11-8 来源: 山东省财政厅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公益慈善事业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发展公益事业的重要补充。1999年,我国就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对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2014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201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益慈善事业即将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较快,在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贫困救助、扶老助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看,我省公益慈善事业与发达省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存在捐赠总额偏低,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不足,公益性捐赠文化氛围不浓等问题,亟需加强政策扶持,推进加快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促进我省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通知》。《通知》是推动我省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具有积极作用。
二、《通知》出台过程
按照省领导指示要求,2015年3月,省财政厅组织人员赴上海、江苏等地调研考察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验,与当地财政、税务、民政等政府管理部门,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及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了座谈。通过调研,深入了解了我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与外省存在的差距,形成了报告并得到省领导高度重视。根据省领导批示,在充分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通知》,随后征求并吸纳了省国税、地税、民政、人社、农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2015年10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3部分16条,主要针对我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本着“抓关键、出实招、求实效”的原则,从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宣传监督三个方面提出了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公益慈善捐赠。《通知》全面梳理和明确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捐赠行为按规定进行税收减免,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依法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二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税收减免,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明确指出了民政、税务、财政等部门在政策宣传方面的任务和职责。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通知》充分整合现有财政资源,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力量投入公益慈善事业。一是大力扶持发展公益性组织。自2016年起,对实际运营1年以上,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社会效益较好,具有较强成长性、较高社会认同度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省财政将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其改善办公条件、人才培养、交流学习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二是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每年遴选具有一定孵化规模、设施设备完善、具备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及综合服务活动经验并在当年以自身条件直接提供社会服务且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20家,给予每处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三是统筹政府与公益救助项目融合。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将政府现有专项救助项目中,慈善组织已开展较成熟的针对困难家庭的大病救助、大学生入学救助、残疾孤儿康复、先心病儿手术等救助项目,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救助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慈善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救助资金与慈善捐赠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放大救助效果。四是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开展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在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11项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目录基础上,根据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服务需求,继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慈善类服务范围。同等条件下当优先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服务事项,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慈善公益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发展壮大。
(三)强化宣传监督,营造公益慈善良好发展环境。《通知》着力打造多方监督管理渠道,以提升公益慈善透明度和公信力。一是公益组织自身要公开财务报告、善款收支、项目实施等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加强政府监督责任,落实公益性组织年检制度,建立健全公益慈善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三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平台、投诉热线等多种渠道对公益性组织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