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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02月0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6-02-09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