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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16 桂地税发〔199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第一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帐证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每月800元予以扣除,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标准为550元/人,超过部分在计税时不得扣除。对帐证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