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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5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04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其进行产业重组,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 财税〔2003〕46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二、删除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三、补充增加: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