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其进行产业重组,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 财税〔2003〕46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3]249号
)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
和财税[2003]249号
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二、删除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三、补充增加: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