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4〕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4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30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使用海关负责监管保税油库的进口保税航空燃料油有关税收事宜明确如下:
一、 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
二、 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上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三、 以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