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