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关于《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的规定废止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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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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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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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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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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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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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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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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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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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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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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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贯彻要求
(一)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长期工作来抓,要积极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全面组织清算,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严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二)此次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了较大调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落实对地税内部辅导培训、对纳税人的公告送达和纳税辅导工作,让地税干部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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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贯彻要求
(一)各县区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长期工作来抓,要积极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全面组织清算,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严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二)此次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了较大调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落实对内部辅导培训、对纳税人的公告送达和纳税辅导工作,让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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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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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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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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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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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房产税分半年、季度申报缴纳。分半年缴纳的,上半年为7月15日前,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分季度缴纳的,一季度为4月15日前、二季度为7月15日前、三季度为10月15日前、四季度为次年1月15日前。该项适用于昭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昭阳工业园区分局所辖区域管户。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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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房产税分半年、季度申报缴纳。分半年缴纳的,上半年为7月15日前,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分季度缴纳的,一季度为4月15日前、二季度为7月15日前、三季度为10月15日前、四季度为次年1月15日前。该项适用于昭通市税务局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管户。各县(区)税务局可参照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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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的影响需要对正文和附件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六项栏目,其中,“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的内容加粗,以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查阅使用。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把原文件中的“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等表述修改为“各县区税务局”等最新规范表述;二是对一些不符合机构改革之后工作要求的条款或内容进行修改;三是市以下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继续承担。
我局已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进行更新,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州、市局网页查询使用。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