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4-06-30 陕税发〔1994〕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省局补充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按规定需要减半征税的,应报经省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