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认证后失控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7]379号 2007-12-20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最近,市局在清理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工作时发现有极少数出口企业取得认证后失控发票,其中个别发票已经申报退税。为了加强
出口退税管理,防止骗退税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申报
出口退税的属于认证后失控发票应立即追回其
出口退税款;未申报的,暂不予以退税。对从信息中列名企业购进的其他尚未申报
出口退税出口货物,在未有稽查结论之前,也暂不予以退税。
二、市局将把该类信息移交稽查局稽查。在稽查局查清并下发稽查结果后,各地应分别稽查结果对涉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及虚开发票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第二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退税;对涉及骗取
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三条处理。
三、各地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征税、稽查等部门的衔接工作,互通信息,加强合作,严格审核,防范骗退税的发生。
四、市局已将本次认证后失控发票信息放在FTP:/
出口退税处/认证后失控发票,今后市局将不定期下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信息,以便各地适时监控辖内出口企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