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暂行)的通知
连房〔2008〕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第165号令)和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8] 19 号)的有关规定,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业主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
1.不设置电梯的房屋: 50元/平方米;
2.设置电梯的房屋: 80元/平方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按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和阁楼)10元/平方米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三、业主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