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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2003年9月1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3〕128 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苏州市市区 2003 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售房价格

公有住房租金暂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

(一)砖混一等,最低成本价980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240元、乙级地段230元、丙级地段220元;最低市场价1570元。

(二)砖混二等,最低成本价720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180元、乙级地段170元、丙级地段160元;最低市场价1200元。

砖混二等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执行到2003年年底截止。

三、关于住房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可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继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4.9%,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离退休人员6.2%,补贴基数按劳动、人事部门口径计算。

四、关于购房货币补贴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调整为1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有条件的单位,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购买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500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7.75元。已发放过补贴的,不得因标准提高而再予补贴。

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给购买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

五、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上述各调整事项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