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粤财会〔2018〕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我省实际,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9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