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现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川劳社办〔2015〕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我市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或者更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中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75号)附件1中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不再执行。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或者更换尚未结算费用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