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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12月12日苏府〔2007〕167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2018〕1号文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农村公路(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公路快速发展,农村公路里程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87%,有效改善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农业的生产环境和农民的生活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及《苏州市公路条例》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08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体目标如下:

(一)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镇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三)完善农村公路各项管理养护制度。

(四)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农村公路好路率不低于80%。

二、明确职责,规范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执行情况。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责任。

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筹集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镇交管所(中心交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沿线群众、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

(一)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

(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认定管养的农村公路补助管理和养护资金,具体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县道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道的养护资金应满足公路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8%。

(四)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路必养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公路按不低于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补助镇人民政府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

(五)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乡道、村道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6%。

四、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镇交管所(中心交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级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行目标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筹措落实相应养护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各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和省、市方案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明确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真正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县级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