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18 津地税所〔200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对企业、单位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98号、
国税函〔1998〕289号和
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已作出规定,为加强管理,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单位分配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收入全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将应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直接转增个人股东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外,均应按照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