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规〔2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论述,调动和激发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优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科学最高奖,评奖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坚持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转化应用等作为主要评选标准。
第五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接受监督。
第六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负责领导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市评奖委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市评奖办设在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总奖项数控制在100项以内,不超过申报数的20%。设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60项,各奖项数量可以空缺。
第八条 本市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或者成果署名单位在本市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其成果可以申报。
市外的公民或者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调研)报告可以申报。
本市区域内的作者与市外作者合作,由市内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其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者可以申报。
第九条 已成立社科联组织的在泸高校、市级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社科联是本评奖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无申报受理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市评奖办申报。
第十条 下列社会科学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等;
(二)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印的书籍和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三)不宜公开发表但被市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四)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
(五)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个人的专题论文集,丛书中的单本著作;
(六)市级及其以上社会科学类结项课题(以结项证书为准);
(七)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参评的成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可以申报参评:
(一)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辑集的人物传略及回忆录、年鉴、大事记、文件等;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
(三)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
(五)已获市级及其以上奖励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不可以参评的。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申请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报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受理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初审,市评奖办对其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分为学科评审和专家复审两个阶段,采用通讯、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市评奖办按照评审要求,选择省市知名社科专家组建学科评审组和专家复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成果进入评审程序,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作为该成果评委。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市评奖办通过市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满后,市评奖办将公示结果报送市评奖委审定。
第十六条 市评奖委审定的评审结果,由市评奖办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证书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泸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八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成果的意识形态、参评资格、成果权属、科研诚信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评奖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评奖办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对成果奖励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成果存在违反意识形态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形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申报成果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予以通报,4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评奖办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当次评奖实施细则,经市评奖委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