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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泰州市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建立成本压缩机制,降低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成本,节约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提高政府建设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政府(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重点工程,是指根据市政府需要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的政府投资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成的工程;

(二)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是指根据市政府需要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包括城市公交、泰州通卡、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园林景点、垃圾处理、垃圾发电、社会养老机构、公办教育机构、公办医疗机构等政府公共财政补贴项目;

(三)成本监审是指在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成本管理、控制过程中对其建设、运行成本进行调查、测算、审核、核定合理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重点工程和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实施。

市财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市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成本费用,应当是建设、运行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成本;不属当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第六条 政府重点工程和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应当依据《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为切实规范垄断行业价格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健康发展,重点工程中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汽)、有线电视、通信、路灯等工程建设成本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材料成本:包括材料购进价格和运杂费;

1.材料购进价格按市物价、住建部门联合编印的《泰州市区主要建材价格监测行情》发布的同期价格为依据,行情中没有的特殊材料价格以施工企业购进发票价格为依据;

2.运杂费包括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及杂费、运输途中的定额损耗和入库检验等费用。运杂费按费率计算,运杂费=物资出厂价(或进价)×运杂费率,运杂费率暂定4.5%。

(二)施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和合理利润,施工费用标准按省住建部门制定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国家、省制定的交通、水利等工程计价表(定额)下浮不低于10%计算;

(三)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相关费用的结算和补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审计结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成本依据;

(二)其他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结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成本依据;

(三)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后作为财政补贴依据。

第九条 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对象(以下通称“监审对象”),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成本资料:

(一)成本报表;

(二)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三)与成本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财政、税务等部门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合同;

(五)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监审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监审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成本监审机构中止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实施成本监审的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成本监审活动中获得的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管理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并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实施成本监审的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成本监审报告或监审资料泄密,给国家利益或者生产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不得收费,成本监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指定需要服务的重点企业的建设工程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施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成本监审办法。





关于《泰州市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02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运行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投资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成本和支出是否合法、合理,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为了加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建立成本压缩机制,降低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成本,节约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市政府有必要制定《泰州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江苏省价格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30号令)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四)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143号)

第四条第4款 强化成本监审和农本调查。发挥成本监审在政府制定价格和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规范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标准,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和服务,分别建立成本压缩、激励和倒逼机制,核定合理成本,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通过开展成本调查,建立成本公示和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加强对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制定《泰州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办法》,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序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加强农本调查,推进农本调查信息化平台建设,主动服务“三农”。

(五)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6]13号)

第十五条 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完善成本监审工作机制,强化成本调查监审规范化、专业化和能力建设,提升成本监审质量和效能。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在政府制定价格和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引导和约束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制度,对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项目,在举行价格听证会或制定调整价格前,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推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政府投资工程等项目的价格认定和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适用本办法。市区的范围包括海陵区、姜堰区、高港区及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成本监审办法。

(二)监审范围:

根据市政府需要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的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每年初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监审机关制定监审计划后实施。主要包括:

1.政府重点工程,是指根据市政府需要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的政府投资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成的工程;

2.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是指根据市政府需要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包括城市公交、泰州通卡、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园林景点、垃圾处理、垃圾发电、社会养老机构、公办教育机构、公办医疗机构等政府公共财政补贴项目;

(三)实施机关:

政府重点工程和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项目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实施。

市财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市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四)亮点和特色

我市制定的《办法》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具体举措,该《办法》在全省乃至全国属创新,《办法》的实施对于政府重点工程和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建设、运行成本管理和控制,建立成本压缩机制,降低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运行成本,节约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实施《办法》拓宽服务政府、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创新举措。

1.《办法》首次明确工程建材价格由住建、价格主管部门联合监测编印,工程材料价格将更加接近实际,发挥价格监测服务政府重点工程的作用。

2.《办法》对进一步规范垄断行业价格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健康发展,降低政府重点工程成本发挥重要作用。重点工程中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汽)、有线电视、通信、路灯等工程建设成本施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和合理利润,按省住建部门制定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国家、省制定的交通、水利等工程计价表(定额)下浮不低于10%计算。

3.有利于政府重点工程费用的风险防控。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精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的材料范围、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及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但只要材料价格上涨超过规定的风险幅度,承包方就要求变更价格,甚至以停工相挟要求认可价格上涨部分,但如遇材料价格大幅度下降超过风险幅度时,政府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提出要降低价格。因此政府建设工程只承担了主要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而没有享受材料价格下降的受益。《办法》规定,政府重点工程的建设成本由政府价格主管实施监审后其结果作为工程建设主体的成本依据,有效防控了政府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风险。

4.通过该《办法》对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建立成本压缩机制,进一步清晰明确政府财政补偿和价格补偿的项目数量范畴,更加有利于建立财政补偿和价格补偿相结合的机制。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