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威海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威海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威政发〔2000〕45号公布、威政发〔2015〕31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保障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城一网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城市道路应将有线电视管线纳入管线综合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及其商业用房,具备条件的必须安装有线电视设施。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网络建设管理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竣工后,网络建设管理单位应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网络建设管理单位统一筹集。

第九条 新建楼房需要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新建楼房规划红线以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地下管道敷设及附属设施建设,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用户安装、增设、改装、拆除及拆除后恢复使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应当向网络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网络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由网络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用户申请安装、使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应当向网络建设管理单位交纳建设费和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规划安装、改造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室内外线路的安装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动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须与网络建设管理单位协商达成动迁意见,动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负担。

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网络建设管理单位,由网络建设管理单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派人到现场监护。因事先未通知而造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损坏的,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光缆、光机、放大器、电缆、分支分配器、杆线等室外设施,由网络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室内电缆、用户终端等室内设施,由网络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更换配件材料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五条 网络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因网络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导致节目传输质量问题,网络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达到正常的收视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网络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有计划地扩展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业务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播放节目和开展网上业务。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应严加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接或私接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私自挪动用户终端和改动线路;

(二)私自挪用、改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设备及其附件;

(三)向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管沟内排放雨水、污水、垃圾、工业废液及易燃、易爆的有机溶液等;

(四)在距离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道1米范围内私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植树埋杆等;

(五)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杆线附近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遮盖、涂改有线广播电视物料设施标志;

(七)车辆碾压检查井;

(八)其他破坏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播放节目的;

(二)未经批准承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的;

(三)破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

(四)拒交收视收听维护费的。

第十九条 妨碍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从事电视管理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网络建设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用户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