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2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9〕69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单位需要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2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要求和时间安排提供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地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核和事后检查制度。户外公益广告画面设计稿由各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负责制作发布。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到期的户外公益广告画面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
第七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区户外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一般道路和地区不得低于12%;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
第八条 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后对社会公开招标建设。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费用从户外广告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户外公益广告画面的制作成本费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第九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应当符合《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要求。
(二)主题鲜明,观点正确,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画面色彩协调,设计制作严谨。
(四)不得出现与公益宣传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或者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
(五)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保证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完整、美观、整洁、安全。
第十一条 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鼓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在招租期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租内容可以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画面应当与户外公益广告的画面、内容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不得使他人产生歧义。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责任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鼓励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设计制作户外公益广告,供广告发布媒体择优选用。户外公益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组织或者委托方所有。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政府设立户外公益广告奖。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工商和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评选,对于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