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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4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71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1月15日以省政府第39号令颁布,自2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能力和水平,科学有效地实施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努力完成今年价格控制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市场形成价格的不稳定性,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日渐增强。加强对市场和经济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测和趋势预测分析,尤其是建立和完善价格异动监测应急机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主要保障。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也是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当前价格出现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全面通货膨胀的重要前提性、基础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开展对《办法》的宣传活动,自觉加强《办法》的学习,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和引导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支持、配合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把《办法》贯彻落实好。

二、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建立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价格监测预警机构,保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得到落实,进一步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动的应急预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实际需要,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确定实施价格监测预警的重要商品目录,依据市场变化和调控需要,适当调整和扩充监测品种,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点批发(交易)市场价格监测,探索实行对销售价格具有先导影响的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实现监测体系对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全覆盖。根据《办法》对价格监测预警的定义要求,在强化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的同时,拓展价格监测预警领域,逐步建立在价格形成机制中起重要作用的成本及市场供应等信息搜集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巡视、预警报告、应急值班、跟踪监测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到监测预警常备不懈,紧急情况下反应迅速。研究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与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协调和联动机制,应对价格异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紧急情况下确保各项调控和干预措施落到实处。

价格监测预警是一项事关物价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全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要积极主动,各司其职,承担义务,认真做好日常和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要在监测点布局,信息员选定上提供保障。对确定的价格监测点单位要增挂统一的价格监测定点标志。各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单位或个人,要积极主动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和专题调研。要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传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价格监测信息资料。要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来源渠道,结合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等,选聘一批热心价格事业的人员,尝试建立社会价格信息员业余队伍,争取在全市逐步形成以价格监测预警机构为主体、价格监测点单位为基础、社会价格信息员为补充的覆盖各行业的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源网络,及时发现市场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规范市场巡视、评估分析、舆情搜集等基础工作,建立形式多样、渠道多元的价格异动发现机制。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完善价格监测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为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