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白马湖湿地公园管理处是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
(二)制定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
(三)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
(四)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相关县(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人民政府、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九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当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一)湿地保育区内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恢复重建区内仅可以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三)宣教展示区内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四)合理利用区内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公示并标识标记各分区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湿地公园内开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四)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禽卵蛋,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
(五)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七)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八)挖砂、采矿、挖塘、烧荒、放牧、取土;
(九)毁坏管理保护设施;
(十)其他毁坏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通知公园管理机构,且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生物的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园内濒危、珍贵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生物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其主要栖息地或者生长地,应当划定保护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保护好植被和野生生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极端天气、交通事故、溺水事故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类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配备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多形式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湿地公园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科学引导湿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禁止开设不符合湿地保护目的的旅游项目。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第二十条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游览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1
一、出台背景
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湿地资源丰富,白马湖湿地公园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白马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可以在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作用。
目前,全国各级湿地公园达1693个,其中国家湿地公园899个,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一园一法”的要求,多数国家湿地公园出台了管理办法,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白马湖湿地公园作为国家级湿地公园,是淮安市创建国际湿地城市的重要载体,需要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保护措施,促进依法对湿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二、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了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全文共二十四条,涵盖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1.基本原则。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公园内开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2.管理机构。明确了市白马湖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该机构为市白马湖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挂牌机构,是正处级事业单位。市、相关县(区)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3.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其中湿地保育区内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内仅可以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内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内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4.保护内容。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各类破坏湿地的行为,如: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垃圾,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生物的栖息和生长环境;禁止开设不符合湿地保护目的的旅游项目等。
5.法律责任。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游览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