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水、异味等的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餐厨废弃物处置和管理,适用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或者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第三条 餐饮业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控制源头、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开展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餐饮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餐饮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餐饮业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居民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协助对餐饮业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对餐饮业布局引导,合理设置、调整餐饮业经营区域。
餐饮业布局规划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的要求,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
第十一条 餐饮业集中经营区域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餐饮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专用烟道、污水排放管道等,预留废气、噪声、异味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域,餐饮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第十二条 餐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证照经营餐饮业。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十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安装油烟净化排放装置和防堵、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低空排放的,应当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餐饮业经营者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九条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条 油烟的净化和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网排放油烟。
第二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并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二条 营业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和市政雨水管网直接排放污水;向城镇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经污水处理装置预处理,并符合污水排放标准。
餐饮经营场所位于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条件的,排放的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区域除外。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餐饮污水。
第二十四条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科学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易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做到定期保养维护,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定期召集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餐饮业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审批和相关信息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餐饮项目。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餐饮业及其经营者污染环境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所辖区域内开展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调处居民对餐饮业的投诉纠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经营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项目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31 来源:市法制办
为了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化解餐饮业扰民纠纷,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施行,同年,江苏省通过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6月,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也重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约束规范,但是相关上位法中条文内容较少,实际管理中亟需规范的部分行为并没有列入,相关法律责任设定也有待细化和完善。
从常州市餐饮业现状来看,2011-2016年餐饮业零售额随着三产的发展而稳定增加,占三产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左右,但与此同时,餐饮业发展中由于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引发的矛盾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常州市餐饮业健康发展,建立融洽的餐饮环境关系,必须通过立法制规来提高餐饮业经营者的环保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餐饮项目的规划、选址以及餐饮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等。
《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政府和餐饮项目建设单位、餐饮业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餐饮业污染防治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机制,从而有利于化解餐饮业健康发展和餐饮扰民的矛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品质。
二、《办法》起草依据及过程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省相关条例为依据,同时又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常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办法》是2017年度政府规章正式项目,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法制办为项目牵头起草部门,为此,年初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理论研究资料,并展开相关调研,5月底,完成初稿,随后,对《办法》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8月,赴武进区、钟楼区进行调研座谈,听取了区法制、城管、建设、环保、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建议,8月底,召开餐饮行业协会、部分餐饮企业等听取意见座谈会,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9月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10月18日,召开部门协调会签会,市编办、规划、建设、环保、卫计委、工商、食药监、质监、水利、城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参加了会签会。根据相关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文本。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分总则、规划建设、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按照源头管控、协同防治、规范治理、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和思路进行架构,特别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部门协作、规范餐饮业管理标准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办法》强调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以利于提高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成效。
(一)关于部门职责及分工
《办法》依据上位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且明确了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城乡规划、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鉴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在明确部门职责和执法主体的同时,《办法》也规定了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际,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以便于和日后相关的改革相衔接。
(二)关于污染防治措施
《办法》通过规划引导对餐饮业进行合理布局,明确了禁止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的范围,规定了餐饮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根据行政法规授权环保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对不同新、改、扩建的餐饮项目,作出了环评审批、备案的规定。《办法》还从燃料的使用,油烟、污水、噪声治理设施的安装及污染排放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办法》同时赋予公民参与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权利。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法律责任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内容,《办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禁止性规范和执法的实际需要,采用概括和细化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了细化,以方便执法;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或者授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执法部门的,也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常州市实际,明确了执法主体,对相关处罚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