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5〕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着力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进政银联动、政企联动,继续深化区域信用联动和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努力打造“信用杭州”、“智慧杭州”,营造社会诚信氛围,力争建设国家信用综合示范区。
(二)主要原则。
1.政府推动。强化政务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使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努力打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带头使用信用产品,构建信用监管联动机制,使政府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加强诚信宣传和失信曝光,推动信用文化建设,使政府成为营造诚信和谐氛围的倡导者。
2.平台支撑。按照“统分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丰富信用信息记录,努力提高信用信息质量。以“信用杭州”门户网站和杭州市民卡为依托,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按照省政府具体要求,加快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信用信息的充分汇聚与对比应用,实现区域信用信息联动。
3.部门联动。充分调动政府各级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4.应用导向。把应用作为推进工作的核心和先导,密切关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工商管理、食品安全、司法公信和金融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深化需求分析,积极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模式。
5.制度规范。在国家法律框架体系下,继续建立和完善包含规范征信活动、信用奖惩、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与披露等内容的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在约束。建立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信用评价指导标准等在内的杭州信用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种信用行为。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完善,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信息得到广泛应用,区域信用共享体系持续深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具有杭州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信用杭州”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落实主要任务
(一)推进“三诚信一公信”建设。
1.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着重围绕工程建设、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生产安全、食品药品、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体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3.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围绕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交通安全、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领域,创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建立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打造杭州市民“诚信卡”,实现全市范围内常住人口信用记录全覆盖。
4.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司法信息依法公开工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提升司法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信息的监管应用,把被执行人执行情况与出入境管理、法人变更等挂钩,切实维护司法权益,激发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信用记录。
(二)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1.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市信用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应用、安全管理和主体权益保护等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调研活动,制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逐步建立信用建设工作考评、信用“红黑名单”等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制度。
2.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我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标准,每年定期发布《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
(三)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加强市信用平台建设。按照“一平台四体系”(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核心,构建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应用体系和信用工作保障体系)的建设要求,实现全市38个部门和8家市政公用单位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服务力度,完善信用发布、查询、分析、核查、反馈处置和数据监控等六大功能;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范围,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县(市)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网平台的对接;建设“信用杭州”微门户,实现市信用平台移动门户查询。
2.深化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行业主体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全市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3.推进区、县(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要对当地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发挥政府示范带头作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资金扶持和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服务、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建立杭州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全市各部门制定印发在本部门本行业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2015年在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实现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全覆盖,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信用“红黑名单”,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和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全面推动行政监管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
(六)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托市信用平台,向符合开放条件、信誉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的方式,开展主管行业信用评估工作,以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升信用服务质量。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定期开展执业检查。加快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对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弄虚作假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严厉惩戒,实施行业终身禁入。
(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1.大力开展信用环境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工具,传播“诚信为本”、“守信得益”的正能量。积极组织和推动主题性社会诚信创建活动、社区诚信活动和行业诚信服务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使诚信文化成为“美丽杭州”的内在要素。
2.开展信用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从中小学德育教育入手,持续做好信用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小树立“诚信为本”的道德观念。普及和推动不同层面的信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认知水平。
3.发挥政府诚信的表率作用。在政府机关中开展诚信教育,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积极谋划、大力宣传各部门构建诚信政府的好做法、好经验,向社会公众传递各级政府努力打造诚信政府的决心,提高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力。
4.加强信用专业人才引进与培育。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引进,支持信用专业人才创业创新。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交流。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4〕21号文件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从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三)推动创新示范。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区域信用示范。选择1—2个条件相对成熟、社会普遍关注的行业开展信用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区、县(市)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和鼓励各区、县(市)在平台建设、信用应用、联合惩戒、市县联动、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争取作出示范。
(四)健全组织保障。
继续强化市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杭州市信用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完善市信用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市信用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1.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试行办法.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2.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试行办法.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3.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制度.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附件1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试行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业务,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法人、自然人查询市信用平台所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的公共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有关的各类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开放等级按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规定,分为A类信息(社会开放信息)、B类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C类信息(政府内部应用)三类。
本办法所称法人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行政机关法人等。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杭州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管理主体
市发改委是我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委托查询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
市信用中心负责市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技术保障。
三、查询范围
法人、自然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信用杭州”网站(网址http://www.hzcredit.gov.cn/),或经市信用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查询A类信息。
法人、自然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市信用主管部门委托的查询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现场查询A类和B类信息。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登陆市信用平台,查询A类、B类和C类信息。
四、网络查询
“信用杭州”网站是市信用平台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以登录“信用杭州”网站或市信用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五、现场查询
(一)申请人到服务窗口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须提交查询申请表格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杭州市民卡(社保卡),下同]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原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到服务窗口查询他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须经被查询人授权,并提交查询申请表格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原件(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被查询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查询人是法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须明确信用信息的具体用途。
3.被查询人的身份证明。被查询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查询人是法人的,提交被查询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填写查询申请表格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四)授权代理书、授权委托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1.代理(或委托)对象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
2.代理(或委托)事项;
3.代理(或委托)有效期;
4.约定的查询内容和用途。
(五)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服务窗口可以拒绝受理。申请人擅自伪造、篡改、冒用材料的行为,经查实,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可在服务窗口免费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需要书面公共信用信息的,可在服务窗口打印并办理领取手续。服务窗口不接受邮寄查询。
(七)对申请查询不在授权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服务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查询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服务窗口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市信用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政务查询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工作需要,需查询法人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其具体工作人员作为使用人,可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细则》的规定,持杭州市公众电子认证应用服务中心颁发的CA证书向市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市信用平台的查询权限。
(二)获得查询权限的使用人,可通过政务外网登陆市信用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三)使用人应妥善保管CA证书,不得出借、转售给他人。如因出借、转售或者丢失等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档案管理
(一)市信用中心负责做好市信用平台查询日志的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日期、查询用途、查询范围等信息,并永久保存。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删除、修改和泄露查询的日志信息。
(二)服务窗口应及时整理申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后,当天归档;申请材料定期移交市信用中心,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申请材料的归档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应存放在独立的档案柜,并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四)归档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市信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附件2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市信用平台异议处理流程,进一步做好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法人、自然人对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由被查询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二、管理主体
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市信用中心负责核查异议信息,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置工作。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及时按照受理、核查、修改和反馈等程序,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信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异议标注申请或异议标注撤销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异议受理
(一)自然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议处理申请表、异议申请相关证据等材料。法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由其代理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议处理申请表、异议申请相关证据等材料。
(二)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异议申请证据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提供受理回执。异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就相同信息重复申请异议,且市信用中心已作出明确答复的,服务窗口不再受理。
五、核查与处理
(一)服务窗口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市信用中心。
(二)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通过市信用平台进行核查。如有必要,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修正。
(三)市信用中心根据核查和处理情况形成异议处理结果报告,报市信用主管部门核准后,移交服务窗口。
(四)服务窗口应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后,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
(五)异议信息修正后,异议申请人可免费打印1次公共信用信息。
六、异议标注
(一)市信用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当天,在市信用平台上对异议信息作出“异议正在处理”的标注。在异议处理期间,所标注的信用信息暂停使用。
(二)市信用中心应在已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并通过服务窗口通知异议申请人后,取消“异议正在处理”标注。
(三)法人、自然人对本人的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领取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异议标注。
自然人申请异议标注,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议标注申请表等材料。法人申请异议标注,应由其代理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议标注申请表等材料。
(四)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异议标注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提供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市信用中心。
(五)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标注申请材料后,对异议信息作出“申请人存疑”标注并如实载明原因,该标注保留30日;被标注的信用信息仍可使用。
七、异议标注撤销
(一)法人、自然人如需撤销异议标注,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
自然人申请撤销异议标注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异议标注申请表等材料。法人申请撤销异议标注的,应由其代理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异议标注申请表等材料。
(二)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撤销异议标注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提供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市信用中心。
(三)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异议标注本人的撤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异议标注。
八、异议档案管理
(一)市信用中心负责做好市信用平台异议处理日志的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主体、异议日期、异议标注、申请原因等信息,并永久保存。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删除、修改和泄露日志信息。
(二)服务窗口应及时整理申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后,当天归档;申请材料定期移交市信用中心,保管期限5年。申请材料的归档以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应存放在独立的档案柜,并确保档案存放安全。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市信用主管部门授权,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附件3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市信用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市信用平台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任何与市信用平台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害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市信用平台的安全。
二、职责分工
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用户实施”的基本原则。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市信用中心、市信用平台用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市信用平台对外服务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的实施工作。
(一)市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1.研究、制定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制度;
2.检查、督促、指导市信用中心、用户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评价、通报;
3.组织市信用平台建设、维护、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
(二)市信用中心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1.研究、制定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相关技术标准;
2.及时收集、分析、上报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负责市信用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保护技术工作。
(三)用户单位及服务机构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1.根据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和制度,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2.与市信用平台存在数据交换,或接入市信用平台的其他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建设,配备、调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前置交换设备和接入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人员管理
(一)市信用平台的开发人员、管理维护人员及使用人员(以下简称平台工作人员)应维护公共信用信息及相关资料档案安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
(二)平台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信用信息安全相关培训,非在编政府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
(三)平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市信用平台操作权限和岗位职责操作平台,不得将本人操作账户或CA介质转予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共信用信息泄漏给与工作无关的第三方。
(四)平台工作人员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时,应将本人的账户信息报送市信用中心进行注销,将所接触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向市信用中心作专项交接。
四、运行维护管理
(一)市信用中心加强对服务器、网络设备、用户端设备的登记和规范化管理,确保按操作规程对硬件设备进行使用与维护;防止外来硬件设备擅自接入,防止私自拆卸、添加或销毁硬件设备;防止私自送修硬件设备用户端计算机、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硬件设备须经市信用中心审核登记后方可带离机房或办公地点。
(二)市信用中心加强对平台各终端和服务器计算机的检查, 平台各终端和服务器计算机必须安装使用正版防病毒和防火墙软件,并定期更新升级,及时进行木马程序和病毒代码全面扫描,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对发现的系统安全漏洞及时修补。不得安装其他无关软件。
(三)市信用中心建立每月一次的硬件设备定期检查制度,确保硬件的可靠运行和安全稳定。
(四)市信用中心建立关键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及时记录设备使用中出现的各种状况,上报异常情况,做好故障预防工作。
(五)市信用中心对平台及其数据库系统的登陆和操作,应严格设置使用权限,防止默认账户和共享口令的访问许可,及时删除多余、过期的系统用户,加强登陆口令的复杂性和保密性设置,定期更换登陆口令、检查权限设置。
五、数据管理
(一)市信用中心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存,杜绝泄密和失密情况的发生。各单位应实行数据安全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具体工作责任明确的制度,确保工作流程不泄密、传输过程不失密和安全存档防窃密。
(二)市信用平台数据及其产生的各类信用记录、统计分析报告等信用成果的开放权限,由市发改委统一设置、统一批准,并按相关要求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平台数据和成果。
(三)服务机构依申请向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或相关信用成果时,应做好相关证书复印件、申请文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材料的存档工作。
(四)市信用中心和用户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存储介质登记造册、安全使用、分级存放,防止敏感、涉密数据信息泄漏;对需要送修和销毁的存储介质,要确保存储内容清除和不可恢复。
(五)对需要系统维护和修理外包服务的用户单位,应根据本规定与服务提供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对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到位。
六、应急管理
(一)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单位相关人员应注意保护事件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调查事件原因,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二)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灾备恢复演练。
(三)制定完善平台、网络和机房环境等应急预案。在市信用平台推广应用方案中应同时设计、同步实施应急备份方案。
七、安全监测和检查
(一)市信用中心整合和利用现有网络管理系统、计算机资源监控系统、专用安全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备与系统的运行日志等监控资源,加强对网络、重要计算机系统和机房环境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监测。
(二)市信用中心建立运行监测月报或季报制度,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通过自查、互查或上级检查等多种方式,市信用中心和用户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或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安全专项检查。
(四)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确保检查工作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安全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形成检查整改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尽快送达被检查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需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