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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政规发〔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2.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普通燃料车辆初次登记时裸车购置价格不低于8万元, 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第三项修改为:“(三)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小于5年;”

3.规范性文件中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盐政规发〔2023〕5号规定,自 2024 年2 月1 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