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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3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办〔2008〕40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苏府〔2006〕80号印发),使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一)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制定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达标标准,组织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竞赛、评比活动。

  2.掌握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动态,组织日常巡查和督促整改,定期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制定落实市容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办法,合理配置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市容管理协管人员(市容管理员、协管员),做好人民路、三香路、干将路、火车站地区等市直管道路和重点区域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4.制定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效能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二)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制订本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台账资料。

  2.组织本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做好对街道(镇)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督促完善街道(镇)的台账资料。

  3.制定并落实本区市容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办法,合理配置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市容管理协管人员,做好对市容管理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4.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本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情况。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具体职责是:

  1.按照市、区部署,制定本街道、镇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

  2.配合区城管局相应配置本辖区市容管理协管人员,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市容管理协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日常管理,并负责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3.负责与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做好宣传、指导、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内容详实的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台帐资料,落实专人负责。

  (四)市市政公用、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水务)、公安、工商、文广、贸易、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所明确的职责和产权所有人责任,结合市政府下达的城市环境长效管理任务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市容环卫责任。

  公安及其交警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对阻碍执勤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对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各自的工作议事日程,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落实一个具体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下属单位服从区、街道、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自觉做好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二、强化检查考核制度

  (一)市城市管理局成立督查小组,建立“日督查、周汇总、月小结,季度通报”的制度,对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每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所在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分为查阅台账资料和随机路面考核,结合平时日督查情况综合打分,并进行评比通报;每季度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和市容环境卫生红旗街道评比的重要依据。

  (二)区城市管理局每月对辖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市容管理示范路每月必查),每次检查每个街道(镇)不少于2条路段,检查总数达到各区辖区内城市管理主要街道(路段)总数的30%以上,并确保每季度辖区内每条路段至少受检一次。开展月度小结讲评和季度检查通报,台账资料内保存检查评分的原始记录、督促整改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周组织一次自查,每次不少于辖区道路总数的25%,其中示范路每周必查,并确保管理区域内每条路段每月至少受检一次。开展月度小结讲评,台账资料内保存检查评分的原始记录、落实整改和对管理责任人的奖惩情况。

  市、区、街道(镇)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的具体方法是:按照《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评分表》(附后)的评分细则,对台账资料、签订情况、岗位责任制和实际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百分考核,98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一)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对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履行巡查、监督和执法的职责,要严格落实责任,见违必纠。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或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且拒不整改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查处,切实发挥行政执法在市容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二)要结合城市化进程、市区道路改(扩)建等情况,对市区道路按照市容管理示范路、达标路和一般道路三个层面落实分级管理。要合理配置执法和协管人员,原则上每500米配置1个执勤管理小组,每个执勤管理小组以1名城管执法队员带2~3名市容管理协管人员为宜,也可根据路段级别以及路段长度、人流量、管理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对人员数量进行合理调整。观前、石路等重点地区也应根据实际需要相应配置执法管理力量。

  (三)要按照先市容管理示范路和重点地区,再达标路、一般道路的步骤,逐步调整充实人员,分片划段,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市容管理协管人员采用捆绑式执勤,实行定员、定岗、定时、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执勤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对所属市容管理协管人员的指导、帮带和管理。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具体职责是: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依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劝阻,制止和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城管执法人员或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五)要强化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效能督察工作。要经常性开展路面巡查,对执勤管理人员管理不力、见违不纠、执法不严或存在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并作为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挂钩。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成效。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完成对观前地区、石路地区、南门地区、枫桥景区等4个重点地区和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道前街、临顿路、齐门路、凤凰街、十全街、广济南路、养育巷、中街路、景德路、新市路、竹辉路、带城桥路、十梓街、阊胥路、广济路、留园路、金门路等市容管理示范路及部分城市管理主要街道(共20条)的人员配置工作,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第二阶段(2009年):完成火车站地区、虎丘景区、盘门景区等3个重点地区及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70%以上城市管理主要街道的管理人员配置工作,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第三阶段(2010年):完成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所有城市管理主要街道的管理人员配置工作,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并向主要街巷、新村小区延伸。

  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同步组织实施。



附件: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评分表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