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档案馆事业建设,大力抢救、保护和弘扬地方传统历史文化,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国家捐赠档案史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对向市国家档案馆无偿捐赠我市历史上形成的及与我市有关的重要、珍贵档案史料或为市档案馆收藏重要、珍贵档案史料提供线索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捐赠奖励范围。向市档案馆捐赠以下档案史料的,予以奖励:
(一)属于国家重点档案范围的档案史料。主要包括:
1.建国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主要包括:党政军机关和革命群众团体所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公开和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以及党政军领导干部、知名学者、专家在革命活动中形成的著作及原稿、讲话稿、自传、笔记、照片、手迹、书信、回忆录等。
2.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市工作或者来我市视察、指导工作时形成的照片、题词、讲话稿、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属于市级珍贵档案范围的档案。主要包括:
1.历代王朝、旧政权的各种圣旨、诏书、敕令、咨、呈、布告、委任状、嘉奖令和印模、碑刻、拓片、证券、契约、电报、书刊、报纸、照片、货币、珍贵的古书古画等。
2.历代编修的各种版本的州志、府志及县志、镇志、墓志,各种专业史志,各种版本的族谱、年谱以及反映我市区域变迁、风土人情和重大事件、自然灾害等档案资料。
3.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由我市出版的反映市情、市貌的文史资料,以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的章程、出版物等档案资料。
(三)其他具有珍贵价值的档案史料。
第四条 捐赠的档案史料原则上均应为原件,但特别重要或珍贵的仿真复制件亦可列入奖励范围。
市档案馆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捐赠人员颁发档案史料永久收藏证书。
第五条 奖励的申报与批准。
(一)捐赠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档案史料的,由捐赠人向市档案馆提出奖励申请。
(二)市档案馆接受捐赠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所捐赠档案史料的价值予以确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等次建议。
(三)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市政府批准并实施奖励。
第六条 奖励等次。
(一)凡捐赠档案史料特别重要而珍贵且数量较大的,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凡捐赠档案史料重要而珍贵且有一定数量的,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奖励人民币1500元;
(三)凡捐赠档案史料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珍贵价值的,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奖励人民币800元。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捐赠档案史料的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