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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域覆盖、统一标准、依规建设、联网共享、安全可控、依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建设、联网、应用、维护等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社会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智慧城市建设体系。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广电、铁路、民航、邮政、金融、电力、电信以及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与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内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应当依法依规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重要新闻单位,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电信和邮政单位;

(二)大型能源动力、水利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以及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提供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

(三)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场所;

(四)金融机构、拍卖行的营业场所,金银珠宝、玉石等经营场所;

(五)机场、港口、口岸、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游轮等交通工具;

(六)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内陆江河湖治安复杂水域;

(七)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

(八)特种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娱乐等治安复杂场所;

(九)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等公共部位以及应急疏散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九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大型广场等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

其他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由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建设和维护。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周边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规定,预留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共享平台的硬件、软件接口。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符合相应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按规定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做到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位置安装合理、采集范围固定,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基础资料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建设单位立卷归档后,应当依法管理保存。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或者场所、部位改变用途等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10日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架设管线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不得妨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图像采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升级改造。

相关部门应当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智慧灯杆等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本系统管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联网接入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平台。

市公安机关负责编制应当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平台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拓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社会治理、智能交通、服务民生、生态建设与保护等领域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或者有关部门因调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可以查阅、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视频图像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阅、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函或法律文书;

(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四)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未按照前款规定查阅、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可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老人、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保护群体走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查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平台的相关视频图像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存储的视频图像信息按照规定用于公共传播时,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行踪轨迹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维护管理具体事项和信息资料保密义务,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涉及反恐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涉及歌舞娱乐场所、大型集市贸易场所的图像信息资料留存不少于30日;涉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图像信息资料留存不少于30日。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留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规范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转发,保障信息安全。

显示、存储、传输、控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和视频图像信息,涉及违法犯罪证据的,应当采取信息保全等技术手段,保证原始视频图像信息不被删改和破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监看、操作使用、重大情况报告、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安全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妨碍系统正常运行;

(二)未经允许,获取、复制、删除、修改、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或者视频图像信息;

(三)非法侵入、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及运行记录;

(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验收、整改情况;

(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以及落实情况;

(三)升级改造情况;

(四)日常运行、维护以及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系统设计技术方案、验收等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六)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





《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情况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对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城乡管理服务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2014年1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19年3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5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5月,国家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我市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截至目前,全市已初步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监控网络,摄像机已达25余万台,被广泛应用在社会管理各个领域,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应建未建或图像信息系统在建、应、管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缺乏全市统一的顶层设计,致使我市各地监控网络布局不尽合理,重复建设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二是建设标准不统一、维护不到位,致使一些设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三是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建设、安装和信息采集、传输、使用不规范,存在信息泄露、侵犯公民隐私等社会隐患。四是监管保障体制机制不完善,未形成系统体系,职责不清,致使多头监管、监管缺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并存。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办法》,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提供规范性制度保障,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五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责任主体和建设要求;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资料调用机制、安全保密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办法》就解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政府领导和部门分工

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是新时期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建设、联网、应用、维护等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社会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智慧城市建设体系。同时,针对我市目前公共视频图像系统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推进难度大、资源共享程度低等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关于整体规划和建设范围

针对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办法》第七条就系统建设的规划进行了明确。考虑到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缺乏了解,《办法》第八条采取列举方式,对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条对重点社会公共区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责任主体有专门要求的,仅作援引。此外,考虑到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部位乱装、乱建是导致侵权事件大量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对社会公共区域建设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做了原则性要求;《办法》第九条采取列举方式,对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范围作了规定。

(三)关于系统建设和联网共享

针对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执行不到位、联网共享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尚未真正建立起信息高度互联共享的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难以发挥公共视频系统整体效能的情况,同时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办法》规定了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自主选择(第十二条)、监控与主体工程“四同步”(第十三条)、验收合格使用(第十五条)、加强建设资料管理(第十六条)、拆除报告((第十七条)、禁止妨碍图像采集(第十八条)、升级改造(第十九条)、联网共享(第二十一条)等措施,以统一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科学建设、联网运行。

(四)关于信息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地址码等大量基础性信息,在使用过程中采集了海量视频图像信息。滥用、乱用这些信息容易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因此,如何采集、传输、存储、使用这些信息,妥善处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是《办法》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使用信息资料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特殊保护群体走失申请查看权(第二十五条);二是对基础信息及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三是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维护责任主体(第二十七条)以及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四是对信息采集和留存时间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五是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九条);六是对禁止妨碍系统运行作出规定(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立法法》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因而《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上未规定具体罚则,仅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作了一些笼统的、提示性规定。

《办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服务民生、创新管理的执政理念,对于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抓好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办法》有效执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