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问题的复函
2002-06-26 粤劳社函〔20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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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纺织品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的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否补缴养老保险金问题的请示》(粤纺政字〔2002〕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单位和职工只有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才具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因此,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溯及时间,如果是在实施《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前参加工作且《办法》实施前后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应从《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如果在实施《办法》后参加工作的,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