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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粤劳社〔200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年3月31日)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1〕2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辅助器具服务类有关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 ( 粤人社规〔2021〕28号规定, 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3年出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简称《支付标准》)已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粤劳社办〔2006〕374号)的规定严格管理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审、认定等工作,并依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协议书(试行范本)》(粤劳社办〔2007〕277号)与医疗(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协议。

二、《支付标准》仅限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内执行,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康复协议机构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其所能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估核准后方可按此标准执行。

四、省级工伤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的工伤康复服务支付标准可在《支付标准》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支付标准》试行期为两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zip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