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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日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森林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市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第六条 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负有保护、养护义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保护:

(一)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以及树龄在300年以上(含300年)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名木及树龄在100年以上(含100年)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予以公布;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予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

第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测管理,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统一格式,进行逐一登记,统一编号,建立图文和电子档案,并将登记情况报送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明树木编号、树种、树龄、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标牌。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解读牌。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按照下列规定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报送规划部门: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范围应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范围应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和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宗教界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或单位;

(三)城市公园、广场、小游园、街头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城市绿化管理单位;

(四)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居住小区管理机构,居住小区无管理机构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树木所有人;无树木所有人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为土地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先树木权属、后土地权属确定;权属不明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养护责任人发放养护责任告知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养护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毒有害废渣废液、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活动。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按照养护措施,制定保护方案,并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免费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出保护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

养护责任人认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第十九条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后,按照移植技术标准允许的条件实施。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绿化养护单位承担。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可以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二十三条 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衰萎、濒危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登记,并按程序报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后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登记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古树名木死亡后,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古树名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





对《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古树名木是有生命的文物,是城市的载体、文化的灵魂。为强化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助推“三个名城”建设,近日,市政府修订了《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于2008年12月以市政府第52号令发布施行,至今已12年多,形势发生了变化,需要修订。一是上位法修改。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强调,“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2017年3月1日修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通过)要求,“加强古树名木在内的城市树木的管理和养护。”为贯彻落实新《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强化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二是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2019年,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和原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局的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转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自涉及的有关古树名木管理职能也随之划入;同时,近些年来,我市多次进行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和区划调整迫切要求对各项职能进行整合,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我市现有多少古树名木?

全市现存有古树名木71种677株,其中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22株,二级古树(树龄300-499年)47株,三级古树(树龄100-299年)573株,名木35株。22株一级古树,按树种分,银杏18株、国槐2株、紫藤1株、甘棠树(君迁子)1株。按区域分,扬州市区(不包括江都)15株(银杏13株、国槐1株、紫藤1株),江都6株(银杏4株分别在大桥镇、邵伯镇、丁伙镇,国槐1株在小纪镇,甘棠树1株在邵伯镇);仪征1株,为银杏,在新城镇。

三、《办法》修订有什么意义?

古树名木既是自然资源,又是人文资源,是自然文化“宝贵遗产”。我市不仅古树名木数量众多,而且文化底蕴深厚,有的已成为城市的标志。如石塔寺旁的千年银杏,驼岭巷的千年唐槐等等,是我市极其珍贵的绿化资源、自然资源、生态资源、文化资源。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市时称赞“扬州是个好地方,特别是文明、文化、历史古城,在全国都很有分量。”古树就是我市文明、文化、历史古城的重要内容。修订《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对推进我市“三个名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办法》从29条调整为28条(删除了第26条),除对因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而产生的名称(区名、单位名等)变化进行调整以及专业名词、法律术语进行调整外,主要修改了以下6个方面:

1、对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技术标准作了分类明确。分别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和住建部有关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的分类标准,修订审议的《办法》将古树按农村和城市两种情况进行分类。一是增加了第二十七条,将古树分为农村和城市两类,其中农村分为三级,树龄在500年以上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为三级古树。城市分为二级,树龄在300年以上为一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为二级古树。二是将原《办法》第二条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修订为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主要依据是住建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2、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等级鉴定和确认的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原《办法》对鉴定和确认的权限规定较为笼统。修订审议的《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予以公布”;“古树后续资源,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予公布”。

3、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监测、调查和档案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参照现代信息技术的管理,对原《办法》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在第十条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建立图文和电子档案”,在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设置中增加了“保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4、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增加了“居住小区无管理机构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款增加了“无树木所有人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款“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修改为“责任人为土地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

5、删除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费用的相关规定。原《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费用的规定无法律依据,予以删除。只明确“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

6、明确了“损害古树名木的5种需禁止的行为”。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有关规定,依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5条损害古树名木的禁止行为。

五、《办法》主要涉及哪些机关、单位?

《办法》主要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城管局、民宗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等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农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职能处室:造林绿化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078865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职能处室:城市绿化管理处;电话:87350303。

六、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好《办法》?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是前人给予我们的珍贵资产,保护好、管理好是历史的责任,要以对前人敬畏的态度,强化制度、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措施,保证古树名木健康生长。一是要明确管护职责。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区及城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二是要强化科技支撑。要加强与扬州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提高科技含量;要强化古树名木健康监测,编制保护规划,做到每株树都有档案,都有管护方案。三是要强化资金支持。目前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左右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各县(市、区)财政也安排一定数额资金,要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古树名木保护,采取冠名等方式实施商业化保护,深挖古树历史文化内涵和旅游价值,实现经济价值,进而回哺古树资源保护工作。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