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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9〕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履行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行政首长抓好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签署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抢险和指导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单位,下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本机关、所属单位及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七)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八)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将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并层层落实。

  (十)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所属单位和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经费。

  (十四)负责本系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安全监管局:全面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办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许可审批、报备事项;依法组织、协调或接受委托开展市直单位及金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全市工矿商贸企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核准)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全市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市经委:负责经委系统企事业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事故报告,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紧急逃生等演练,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责任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的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高校院所针对我市有关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组织科研攻关,提高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保障能力,加快区域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

  (六)市公安局:履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研究提出防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对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对全市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七)市监察局: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市司法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编制安全生产财政预算;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十)市劳动保障局:综合管理全市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工时、休假制度,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和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探安全、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与防治监督;牵头组织新设立矿山的联合踏勘和审批,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对非法开采或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井)的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公共安全项目建设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中落实有关安全标准,负责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涉及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十三)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建设系统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法查处无资质施工行为;负责全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公交的安全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履行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相关事故的查处。

  (十五)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水上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含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及人员资质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车站、码头、港口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贸易粮食局:负责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物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落实加油站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大中型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农药、农业机械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对农用车、休闲观光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及相关建设工程、渔船捕捞作业、河道采砂作业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九)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林业生产、休闲观光林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供销社:负责系统农药等危险物品经营流通环节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含所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市卫生局:负责企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依法处理,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技术、设备支援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管,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十二)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市工商局: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的企业登记严格把关;督促指导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罚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

  (二十四)金华电业局:负责所属电网、电力设施和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用电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和计量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的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定期开展对相关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二十六)市环保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贮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组织调查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放射性污染事故,开展污染事故对环境安全影响和事故引发污染的监测监控。

  (二十七)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协调、监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八)市文化局:负责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市场(含娱乐场馆)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九)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体育学校、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管区铁路运输行业及铁路沿线、道口有关行车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监控措施。负责铁路事故的报告,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违法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强制拆除过程实施安全管理;对市区室外无照商贩、违法占道经营、侵占市区人行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及组织活动的安全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实施查处和取缔。

  (三十二)市旅游局:履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景区、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车(船)以及漂流等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相关事故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三)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四)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防雷设施和系留气球(低空漂浮物)的有关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五)市法制办: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对行政主体实施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并对安全监管部门的复议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十六)市民政局:负责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殡葬、救助、福利院等)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民政福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和安抚工作。

  (三十七)市委宣传部: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面宣传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指导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督促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协调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信息。

  (三十八)市总工会:负责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建设,指导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能竞赛等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并配合实施,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九)市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及其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市检察院:受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四十一)团市委:负责青少年宫等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十二)金华军分区:协调驻金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四十三)武警市支队:按有关规定协助地方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及时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组织部门,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政绩和晋升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安全生产警示及问责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办)以季度通报形式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发出警示:

  (一)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超出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时间进度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

  (三)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县域(或部门、行业)内单个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不稳定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向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起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县(市、区)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被提起问责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详细说明有关情况,深刻分析问责事项发生原因,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被问责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重点监察。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辖区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机构改革或部门职能调整及人员变动,原部门或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职责随之转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35号)同时废止。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