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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警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

县级水文机构在市水文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

(三)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

(四)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

(五)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市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覆盖区域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地收集监测资料,具体包括:

(一)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及研究,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依据;

(二)开展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对监测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依据;

(三)开展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监测,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及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其结果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并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并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包括按照水文技术标准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市水文机构负责全市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和汇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于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的水文监测资料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按时向省水文机构汇交,并及时完成刊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未公开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予以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或迁移水文测站。在水文测站监测河段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或者影响水文测站进行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就水文测站迁移、改建方案、应急措施、经费预算等与市水文机构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或改建后的水文测站不得低于原建设标准。迁移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为,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为,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水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量变化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第三十一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水文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解读《德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来源: 市水文中心     发布时间:2022-09-16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各地市相继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有利推动了水文事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德州市水文管理,切实发挥水文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德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德州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出台目的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在德州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德州水文为全市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和研究成果,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法》的施行印发对于加强我市水文管理,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为更好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减灾、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水文工作的内容与作用、水文机构管理、各部门(单位)在水文管理中的职责。

(二)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包含的内容,水文站网建设要求,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的程序。

(三)监测与情报预报。明确提出市水文机构要做好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监测工作,并对监测资料整理分析评价、水文情报预报向社会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规定。

(四)资料汇交与管理。明确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向市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同时对水文资料的整编、存储、保管和使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保障措施。明确水文事业所需经费来源,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内容。提出了水文监测作业安全要求,水文站网用地程序及水文设施维护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在必要时为水文监测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六)附则。《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其他

(一)水文测站的分类

根据测站的性质,河流水文测站又可分为:基本站、实验站、专用站和辅助站。

基本站:是为综合需要的公用目的,经统一规划设立的水文测站。水文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各地的水文情况而设立的,是为国民经济各方面的需要服务的。

实验站:是为深入研究某些专门问题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水文测站。

专用站:是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水文测站,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基本站的特点。

辅助站:是为帮助某些基本站准确控制水文情势变化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站点。辅助站是基本站的补充,计算站网密度时,一般不参加统计。

(二)政策亮点

《办法》在内容上吸纳了兄弟地市已经实施的较为领先的做法,能够提高水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民生、服务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责任和工作落实上,《办法》规定了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流程,进一步细化了水资源监测资料、水情预警预报权限以及水文监测工作内容,并明确了对水文监测资料的管理要求。



联系科室:办公室

联系人:尹静章、陈彦茹  办公电话:0534-2310996


日期:2022-09-14 有效范围: 山东 德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