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责任单位三包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
威政发〔2000〕44号公布、威政发〔2015〕31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卫生、绿化和容貌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和包容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责任区,是指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建(构)筑物周围地面、外墙立面、屋面和楼顶。周围地面范围为墙基至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为墙基至道路中心线。清除积雪时,单位责任区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各责任单位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环翠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刘公岛管委组织有关单位划定。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单位责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与环翠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刘公岛管委签订责任书,监督检查、考核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三包”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环翠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刘公岛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责任单位签订“三包”责任书,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书情况。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所在区政府(管委)做好本辖区责任单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工作。
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各区政府(管委)做好“三包”责任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总反馈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及外地驻威单位,均应服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对“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责任单位落实“三包”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各区环境卫生督查机构负责辖区责任单位的包卫生管理;
(二)市及各区园林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辖区责任单位的包绿化管理;
(三)市及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辖区责任单位的包容貌管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单位责任区内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市及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协助管理。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的“三包”应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包卫生。责任区地面(含绿带、绿地)无污迹及垃圾杂物。墙面保持整洁美观,玻璃墙体明亮,楼顶、屋面无杂物,阳台、门窗保持洁净。冬季积雪和雨后淤泥及时清除。
(二)包绿化。责任区内绿化工作应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对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进行常年不间断地养护管理,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破坏树木花草行为。
(三)包容貌管理。责任区内无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墙面经常清洗粉刷,霓虹灯、广告牌、门牌、橱窗、标语、线杆等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无损。发现污损、残缺、毁坏的,应及时恢复原貌。车辆的停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文物古迹及有纪念性、需进行特殊保护的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对建(构)筑物进行粉刷保洁:
(一)玻璃类、瓷砖类、大理石(花岗岩)类、铝塑板类、喷砂(石)类外墙体,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二)金属类栅栏,需要油漆的每年不少于1次,清洗不少于3次;
(三)遮阳棚,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四)主要街道两侧墙体每3年清洗粉刷不少于1次,其他墙体每5年清洗粉刷不少于1次。
前款规定的各类建(构)筑物外表应保持常新,因故造成墙体污损的,应及时清洗粉刷。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区的“三包”义务,落实专人负责“三包”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搞好管理,达到经常化、制度化,保证责任区内卫生、绿化和容貌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责任区“三包”责任的,可以出资委托代包。
第十二条 市及各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和条块管理原则,分头抓好“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对责任单位落实“三包”责任情况进行一次统一检查。
对落实“三包”责任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责任不力的,及时督促改进;对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三包”责任,影响卫生、绿化和环境容貌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