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9〕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日政发〔2024〕10号)规定,1.将第四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建设事权划分原则分别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第二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交通运输领域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将第九条中“既有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用电,由道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接入路灯照明系统或者公共供电系统”修改为“既有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用电,由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接入路灯照明系统或者公共供电系统”。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竣工通车前,竣工验收要吸收公安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验收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时’规定,验收合格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全部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既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由道路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和移交情况分工负责。其他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按照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事权分工移交相应单位管理维护。未完成移交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交通安全设施移交过程中,应当一并移交招投标文件、施工及维修合同、相关设备质保文件、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道路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及维修合同时,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后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作出约定。”
6.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显示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等用于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负责投资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道路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时,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导则,指导全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从路灯照明系统、公共供电系统中取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用电,由建设单位负责接入路灯照明系统或者公共供电系统,无法从路灯照明系统或者公共供电系统取电的,应当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既有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用电,由道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接入路灯照明系统或者公共供电系统。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多杆合一的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各类杆件、机箱、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等进行集约化设置,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道路竣工通车前,由道路建设单位提请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护栏开口、新通道路接入国省道和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步设置、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时”规定,验收合格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全部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既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由道路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和移交情况分工负责。其他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移交道路主管部门管理维护。未完成移交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是由同一个单位负责,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维护管理工作由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单位负责。
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设施移交过程中,应当一并移交招投标文件、施工及维修合同、相关设备质保文件、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道路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及维修合同时,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后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投入使用、尚未接收的交通信号灯,要指导维护单位合理调整配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道路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或者道路主管部门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因挖掘道路等原因需移动或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施工后应当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联席会议制度,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分析研判,在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方面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未经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故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1-26 信息来源:日照市政府
一、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通行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先进地市相比,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责不清、部分交通安全设施不规范、不统一、不齐全等问题。为理清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主体不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晰等问题,我市亟需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国发〔2012〕第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均有规定,上海、济南、盐城等地市也有先进经验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起草制定了本《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障机制。《办法(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并规定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规定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从公共供电系统中取电。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已移交的交通安全设施开展日常的巡查、维护工作。
(二)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办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建立全市交通安全设施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合理性建议并督促落实。
(三)明确了“三同时”制度。《办法(草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负责投资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四)明确了城市发展过程中集约共享原则。《办法(草案)》针对我市旅游发展城市的特点,在第十条规定了“多杆合一”的要求。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各类杆件、机箱、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等进行集约化设置,多杆合一,系统设计,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五)明确了我市交通安全设施的地方规定。《办法(草案)》第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导则》,并指导实施。
(六)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同阶段管理的责任单位。《办法(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验收合格的,按照路权属性,分别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是同一单位未完成移交的,规定由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单位负责,解决了职责、权属不清的问题。
(七)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对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