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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村(社区)森林防火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村(社区)森林防火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发〔2022〕7号

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林草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急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村(社区)森林防火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村(社区)森林防火奖补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24日


四川省村(社区)森林防火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村(社区)干部群众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社区)为35个高火险县(市、区)城市市区以外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社区)。
第三条  奖补条件
给予奖补的村(社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森林面积(不含经果林)1500亩以上;
(二)组建驻防不少于15人且经过专业培训的火情早期处置队伍(以民兵为主);
(三)注册护林员防火期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护,巡护轨迹位于本村(社区)划定的林区巡护路线、范围;
(四)注册护林员日均上线率不低于90%;
(五)严格执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十户联保”等制度;
(六)防火期内本村(社区)未发生人为森林火灾且相关防灭火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条  奖补标准
按照森林面积分档确定奖补标准,森林面积在1500亩(含)以上15000亩以下的村(社区)奖补3万元,森林面积在15000亩(含)以上50000亩以下的村(社区)奖补5万元,森林面积50000亩(含)以上的村(社区)奖补8万元。
第五条  奖补程序
(一)每年防火期结束后,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所辖村(社区)当年防火工作进行自评,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按奖补标准对应的面积分档,每档分别按50%的比例向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推荐;
(二)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村(社区)进行复核,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报送至省林草局;
(三)省林草局会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市(州)上报的村(社区)进行审核,提出拟奖补的村(社区);
(四)省林草局对拟奖补的村(社区)征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参与包县联系督导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五)省林草局对拟奖补的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结束后,省林草局会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拟奖补村(社区)名单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
(七)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奖补名单,省林草局会同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相关规定下达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参照各地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程序安排用于以下支出:
(一)火情早期处置队伍人员的奖励或补助;
(二)注册护林员的奖励或补助;
(三)林区卡防点等“两点一哨”相关支出;
(四)购置早期火情处置的灭火物资。
第七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对监管评价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奖补资金挪作他用等相关情形的,按规定追缴奖补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防火期以各市(州)森林防火命令规定为准;所指早期处置队伍、护林员为四川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注册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