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 深府函〔2012〕99号
),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技能人才支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非全日制技工教育工作,培养更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满足劳动者技能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技工院校举办的非全日制技工教育。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基础必修课为理论课程,学习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业必修课为实操课程,学习掌握专业能力;选修课为文化基础课,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 课程结构的学分比例中,理论课程占总学分的35%,实操课程占总学分的55%(含综合性实习),文化基础课占总学分的10%。
第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单位,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学分的最小单位是0.5分。学生毕业取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110学分。
第六条 不同培训层次的总学分参照相应全日制学制的总学分要求执行。不同培训层次课程结构的学分比例如下:
(一)初级工培训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20%和70%;
(二)中级工培训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30%和60%;
(三)高级工培训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40%和50%;
(四)技师(包括预备技师)培训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50%和40%。
第七条 教学课程以18个学时为1学分。综合性实习、入学和毕业教育等其他课程以30学时或一周为1学分。
第八条 获得本专业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记5个学分。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管理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学生按每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完成学习内容,并上交作业和学习总结,经审阅合格后,才能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由作业和学习总结与课程考核构成,作业和学习总结占30%,课程考核占70%。课程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根据已有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给予相应学分。学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且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已通过同一层次及高一层次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补考。补考两次不合格的应当重修。
第四章 学分奖励及代替
第十二条 学生在本单位、本系统岗位技术、职业素质等方面的评比、竞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可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并可代替相应课程学分。评比、竞赛中获得的突出成绩奖励学分如下:
全国奖
|
省级奖
|
市级(集团)奖
|
区级奖
|
本单位奖
|
40
|
30
|
20
|
15
|
3-10
|
第十三条 参加经学校报名由各级政府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的学生,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可代替理论课程、实操课程学分。竞赛取得的奖励学分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
名次
类别
|
第
一
名
|
第
二
名
|
第
三
名
|
第
四
名
|
第
五
名
|
第
六
名
|
第
七
名
|
第
八
名
|
第
九
名
|
第
十
名
|
第
十
一
名
|
第
十
二
名
|
第
十
三
名
|
第
十
四
名
|
第
十
五
名
|
国家级
竞赛
|
25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省级
竞赛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
|
|
|
|
市级
竞赛
|
5
|
4
|
3
|
2
|
1
|
|
|
|
|
|
|
|
|
|
|
区级
竞赛
|
3
|
2
|
1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参加经学校报名由各级政府组织的各类文艺、体育等竞赛,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计入文化基础课程学分。竞赛取得的名次奖励学分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均获得名次的,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
名次
类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竞赛
|
15
|
12
|
10
|
8
|
6
|
4
|
2
|
1
|
省级竞赛
|
8
|
6
|
5
|
4
|
3
|
2
|
1
|
|
市级竞赛
|
5
|
3
|
2
|
1
|
|
|
|
|
区级竞赛
|
3
|
2
|
1
|
|
|
|
|
|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类竞赛名次,可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并可代替相应课程学分。竞赛取得的名次奖励学分如下:
奖项
分值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国家级
|
15
|
13
|
12
|
10
|
9
|
7
|
省级
|
10
|
8
|
8
|
6
|
6
|
4
|
市级/行业协会
|
6
|
5
|
4
|
3
|
2
|
2
|
第十六条 学生取得本专业必考工种以外的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可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并可代替相应课程学分。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资格证书奖励学分如下(同一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只取最高级):
专项能力证书
|
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
4
|
5
|
6
|
第十七条 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可代替文化基础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代替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交学分代替申请及依据;
(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
(三)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