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9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7〕194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企业能源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也是企业自身加强能效管理、评价合理用能的有效办法。我市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有433家,约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的86%。为有效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把握企业能效现状,挖掘节能潜力,明确节能降耗方向,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企业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一、目标
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
二、能源审计组织和技术保障
各市、区经贸委(局)负责本地区能源审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委托苏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三、能源审计对象
我市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除“国家千家”和“省百家”以外的402家重点用能单位。
四、能源审计内容
审计期内企业的能源管理状况、企业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企业的用能概况、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耗指标计算分析、能源成本指标计算、节能量计算等。
五、能源审计方法
企业能源审计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主要是运用现场检查、数据审核、案例调查以及盘存查帐等手段,必要时辅助以现场测试。
六、能源审计经费
能源审计经费原则上由企业承担,与审计实施单位以委托合同方式约定。各地应从政府节能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
七、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各地区年耗能2万吨标煤以上的82家企业于2008年7月底前完成,其中年耗能6万吨标煤以上的20家企业力争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各地区年耗能1~2万吨标煤的118家企业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各地区年耗能0.5~1万吨标煤的202家企业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八、监督和管理
苏州市经贸委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不合格的能源审计报告必须整改。
附件:1.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一览表
2.苏州市年耗标煤6万吨以上能源审计企业名单
3.苏州市年耗标煤2~6万吨能源审计企业名单
4.苏州市年耗标煤1~2万吨能源审计企业名单
5.苏州市年耗标煤0.5~1万吨能源审计企业名单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