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制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函
宜宾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制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问题的请示》(宜人社〔2021〕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和《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发〔1979〕22号)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应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继续从事原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2003〕301号)规定认定。
四川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