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0〕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完善停车治理体系,有效治理“停车难”问题,不断提升城市道路出行品质,促进我省城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推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解决“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促进城市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管理机制
(一)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审计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等作为成员单位,建立省级城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参与单位及职责分工,统筹负责本市城市停车管理各方面工作,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形成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治理新格局。(省公安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城市停车管理机制改革调研工作,梳理存在问题,明确改革方向,制定改革方案。坚持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难题,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进城市停车管理相关立法,健全停车管理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合理、高效的停车管理体制机制。(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三)细化落实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在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基础上,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有关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编制城市停车专项规划,明确各类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坚持“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原则,确定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管理的发展策略。按照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分类,修订建筑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区域、类别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四)完善配建标准和鼓励超配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各地要合理制定和完善新(改、扩)建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标准,并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新(改、扩)建项目超配停车泊位。对项目超配停车泊位并承诺向社会开放的,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按照各地政策和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配建监管。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审查的停车配建监督机制,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等方式,加强涉停车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改、扩)建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及出入口通道符合相应配建标准,并按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未按规定配建、增建或者补建停车设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补建;完工后发现问题的,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全面排查整治商业建筑配建停车场地挪用行为,保障商业停车供给。新(改、扩)建项目采用机械车位形式冲抵停车位配建指标的,不得擅自拆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三、持续推进优化停车资源供给结构
(六)强化用地供应和保障支持。将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含新建建筑物、公共绿地和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政府依法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闲置土地),优先保障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综合体(TOD)、停车换乘系统(P&R)及其他公益性停车设施用地需求。积极出台利用学校、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增建车位用地优惠政策。鼓励城中村实施物业管理模式,加强村内停车管理。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政府储备土地或暂时不能开发的土地,可以建设临时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按照国家、省有关供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可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合理确定停车场用地出让、租赁底价,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七)支持发展停车产业。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运营。创新停车设施投融资机制,适当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社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探索推广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除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社会资本建设、PPP模式建设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制定政策鼓励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市场化。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发行停车场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探索民间投资建设停车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八)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坚持空间统筹利用原则,结合城市空间专项规划,统筹利用建筑物地下地上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管理政策和激励措施,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地下地上空间合理利用;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和各类边角空地,规划一批立体停车设施试点、示范项目,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和绿地停车泊位的景观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可协商不计收或减免土地价款;符合地役权相关规定的,依法设定地役权。单独出让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前提下,可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九)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停车供给缺口较大区域,可允许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设置路外停车泊位,并由产权人申报备案后进行管理和收费,但不得妨碍防灾空间、消防通道、行人、非机动车安全通行。城市中心区域,可挖掘绿地、内外部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分布式小型公共停车场,作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有效补充。城市边缘区域,鼓励停车换乘系统(P&R)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预留足够的公共停车增建空间。对新(改、扩)建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做好统筹规划,预留足够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保证人行道和建筑退让区总宽,保障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使之具备集约设置单双排路外停车位的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四、精细化统筹管理现有停车资源
(十)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深入调查不同区域停车需求,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道路等级及交通流量特征、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按照“一路一策”要求科学规划路内停车泊位,合理设置限时、夜间停车等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开展人文关怀行动,为出租车、公交车、城市配送车辆等提供临时应急停车泊位。泊位设置应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和消防车通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定期分析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制定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及时调整清退使用率低、对交通影响大的路内泊位。设置临时路内停车泊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供给总量的5%。(省公安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十一)提高人防工程停车利用率。各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衔接各类城市专项规划,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依法依规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严格结建审批,在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前提下就地建设,平时功能以城市停车为主。着眼城市防护体系建设和城市停车需求,充分利用易地建设费,建设一批服务城市停车公共人防工程。加大现有人防工程改造利用力度,在充分保障消防、人防效能基础上,对适宜作为停车设施使用的,制定改造方案,充分兼顾城市停车功能。(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人防办)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二)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停车难题。结合三旧改造、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程,针对居民小区、商务区、城市景区、大型医院和学校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制定片区停车环境综合改善方案。完善区域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设施,引导群众绿色出行。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条件下,探索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泊位周转率,综合改善停车环境。(省公安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十三)建立健全差异化收费政策。积极推行实施交通高、平峰期路内车位差异化收费政策,通过停车成本压力提高路内车位周转率。根据停车供需和停车资源占用状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结合不同区域、位置、车型、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合理施行高区分度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可实行较低收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十四)加强运营服务监管。制定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规范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探索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违停车辆的债权解决机制,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协会加强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广“停车—洗车—充电—养车”一站式服务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参与)
五、融通共享城市停车资源
(十五)建设城市智慧停车工程。开展停车设施普查,建立停车泊位编码制度,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中心建设成果,建立城市停车泊位主题数据库,制作以“粤政图”平台底图为基础的城市停车泊位“一张图”,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置、泊位等信息。建立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全面采集并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设政府主导的省、市两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打通停车信息资源数据壁垒,全面接入并整合停车实时信息资源。制定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技术标准,明确技术规范与准则,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建设,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等汽车信息采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及时精准传输相关信息。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平台与移动互联网融合,促进智慧停车产业发展,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参与)
(十六)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开放。制定停车共享协议、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加强共享双方个人信息保护。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向行政服务对象有偿开放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停车泊位非工作时间有偿错时共享。鼓励各单位利用停车高峰时间差异,互相借用停车泊位。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合理统筹利用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等资源,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制定落实住宅小区停车位不予出售比例政策,秉承“比例合理”“相对集中”“靠近道路”“出入方便”等原则,划定住宅小区不予出售车位,方便对外开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六、规范静态交通秩序管理
(十七)开展停车场所安全阵地建设。发挥停车场所空间优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探索建立停车场内轻微财损事故联动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停车场信息数据,加强车辆出入数据应用分析,精准缉查、打击涉车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静态交通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十八)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建立明晰统一的停车管理、消防车辆通道标线、标识系统,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综合运用警务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严厉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及时拖移违停车辆,提高违法停车时间成本。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监管制度,对同一地点多次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完善对违法停车的社会治理体系,研究机动车违停行政处罚有关事务性工作依法委托具备条件单位实施的可行性,逐步构建违停信息采集的社会化治理模式。(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十九)加强停车行业监督管理。各地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控制和疏导相结合”原则,选择中心城区、综合交通枢纽等区域地段,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培养群众良好用车习惯,逐步扩大示范带动效应。依法打击私设停车泊位、擅自占用停车泊位行为;实行停车分区管理措施,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停车行为。加强停车设施使用、停车服务及收费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部门及权限,开展统一执法,实现对违法停车执法全覆盖,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广州、深圳市要对标一流、走在前列,带头做好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加快探索解决超大城市“停车难”问题。深圳、珠海市要因地制宜,重点推动出入境关口、港珠澳大桥(珠海)的停车换乘系统(P&R)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地市要按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总体要求,打造省内一流的城市停车治理环境。其他地市要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发展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人防办)、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二十一)多措并举推进务求实效。各地要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财政投入等方式治理城市停车难题。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责任清单,设定时间表、路线图,周密部署推进,务求取得实效。要每年开展一次城市停车治理成效评估,结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计划,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年底前上报省政府。(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
时间 : 2020-08-18 来源 : 广东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我省有关城市停车管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完善停车治理体系,有效治理“停车难”问题,不断提升城市道路出行品质,促进我省城市高质量发展,经十三届省人民政府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近年来,我省汽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截至2019年底已突破2000万辆,在国家、省大力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背景下,汽车保有量仍将快速增长,我省城市停车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停车管理机制已滞后于汽车的迅猛增长,已成为制约各地城市运转、城市文明、百姓出行的普遍性问题。
(一)全省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广东省各市停车泊位整体供需失衡情况突出。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至1.3倍之间。截至2019年底,保守估计全省停车泊位总数量不超过900万(包含路内),城区估算小汽车保有量1737万,按1辆小汽车配备1.1个停车泊位的最低指导值计算,全省泊位缺口将近1000万,其中,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停车缺口均过百万,供需矛盾与2017年北京情况相当;10个地市停车位供给总量与机动车保有量比值不足1:2,还达不到两辆车共用一个停车位的标准,远低于1辆车配备1.1个停车位的最低指导值,并且停车供给与需求差距仍在加大。
部分城市缺少合理的停车规划和有效的管理,路边违法停车现象加剧了交通拥堵,建设规范的不明确给道路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停车压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普遍严重滞后,中心城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停车泊位严重欠缺,停车配建约束性指标未能及时落地,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不到位,路内停车依赖性很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普遍,老旧小区停车难、停车乱、停车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已成为制约人居环境发展的掣肘。
由于城市中心城区一般汇聚了大量的机关、商业、教育、医疗等资源,交通需求十分集中,停车资源相对紧张,高峰时段交通拥堵愈发频繁。此外,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城市原有功能疏散,或执行规划不力,商业、教育和医疗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不同步、不到位,造成职住分离现象加剧停车难问题。
(二)我省城市道路停车管理问题突出。经调研,目前我省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停车管理分工责任制和法规制度不健全。省层面没有专门针对停车治理的省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机构或相关指导意见。地市方面,因缺乏省配套政策支持,各地均没有建立专门停车治理领导小组或专门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政出多门、监管缺位问题普遍存在。全省仅广州、深圳等7市已完成或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其他地市停车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普遍缺乏法律支持,对停车管理工作的整体统筹力度偏弱。
2.停车资源供给结构不够合理。各市停车用地供应保障机制不完善、停车配建制度落实不到位,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滞后,公共停车资源合理利用开发不充分。目前仅12个地市完成或启动相关停车规划编制工作,有的虽有规划但未严格执行,用地供应保障机制不完善;仅广州、深圳、中山市对违反配建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从根本性解决停车难源头问题的停车配建制度落实难,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滞后,公共停车资源合理利用开发不充分。
3.现有停车资源精细化利用率不高。人防工程停车资源利用率较低,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的停车环境普遍不佳,停车收费政策杠杆利用手段缺乏,停车场运营服务监管不到位。
4.融通共享城市停车管理格局尚未建立。除深圳等个别城市外,各市普遍都没有开展“互联网+”智慧停车工程,停车数据利用不充分,停车设施共享开放程度不高。广州、珠海、佛山、中山、肇庆等虽然从法律层面明确要求建设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但有关工作进度较为滞后,停车信息化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造成了停车信息数据资源的浪费,产生了社区疫情防控、反恐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漏洞。
5.静态交通秩序监管有待提高。停车场运营服务监管不到位,老旧小区、医院、学校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普遍,城市70%的警情与违停有关,群众反映强烈。
二、《指导意见》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相当数量的城市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等“城市病”突出,对城市交通提出新标准、新要求。国家有关部门随后对推动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专题部署。2019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停车场、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补短板工程”。2019年12月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城市停车场等建设”。
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改革创新、集约挖潜、监管同步,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2017年8月,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着力推动治理城市停车难,提升城市停车交通现代化水平。2019年6月,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缓解城市停车矛盾。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依据
1.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政策规范依据:
(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
(3)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
(4)《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1271-2015)》;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发改基础〔2016〕159号);
(7)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 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建城〔2016〕193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1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
(13)《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
三、制定《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推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围绕规划先行、建设到位、管理有序、收费有据、融通共享、服务便民的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目标,从规划、建设、管理、产业四大环节着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方案和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着力解决“ 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促进城市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针对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重点措施?
《指导意见》共针对五大目标任务提出了19条指导意见,其中:
第一方面“构建完善城市停车管理机制”共5点指导意见,主要就“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制度建设”“细化落实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完善配建标准和鼓励超配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配建监管”等停车管理机制进行了要求,目的是理顺停车管理机制,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
第二方面“持续推进优化停车资源供给结构”共4点指导意见,主要就“强化用地供应和保障支持”“鼓励支持停车产业发展”“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等停车资源供给保障结构方面进行了要求,目的是解决停车资源供给源头问题。
第三方面“精细化统筹管理现有停车资源”共5点指导意见,主要就“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提高人防工程停车利用率”“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停车难题”“建立健全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加强运营服务监管”等现有停车资源的精细化统筹利用管理进行了要求,目的是对存量停车资源进行充分挖掘,引导停车需求。
第四方面“融通共享城市停车资源”共2点指导意见,主要就“建设城市智慧停车工程”、“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开放”等基于智慧停车、共享停车的停车管理新态势进行要求,目的是及时结合智慧政府、智慧城市战略,及早谋划智能化停车管理服务方向,力争实现广东在智慧停车管理上走在前列。
第五方面“规范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共3点指导意见,主要就“开展停车场所安全阵地建设”“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加强停车行业监督管理”等停车勤务管理、执法管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要求,目的是规范静态停车秩序,提升停车守序守法度。
六、为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为了顺利完成《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指导意见》提出2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广州、深圳要对标一流、走在前列,带头做好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加快探索解决超大城市 “停车难”问题,结合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要求打造城市停车管理标杆;深圳、珠海要因地制宜,重点推动出入境关口、港珠澳大桥(珠海)的停车换乘系统(P&R)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要按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总体要求,打造省内一流的城市停车治理环境;其他地市要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分类制定适合相关区域的停车发展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停车治理。
(二)多措并举推进务求实效。各地要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财政投入等方式治理城市停车难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细化责任清单,设定时间表、路线图,周密部署推进,务求取得实效。每年评估城市停车治理成效,及时调整停车管理重点工作计划,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年底前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