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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2021年1月6日第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以下3件规章和3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规章(3件)

(一)对《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

1. 将本规章相关条款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 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对《镇江市快递管理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出修改

1. 删去第三十七条。

2. 删去第四十一条。

(三)对《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出修改

1. 将本规章相关条款中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 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国土、住建、规划、教育、科技、民政、体育、物价、税务等部门”修改为“发改、工信、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科技、民政、体育、税务等部门”。

3. 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规范性文件(3件)

(一)对《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1998〕123号)印发,镇政规发〔2012〕8号)修订]作出修改

1.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镇江市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镇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 删去第十八条。

(二)对《镇江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3〕6号)作出修改

1. 将本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 将本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中的“规划行政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文化和民政行政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4.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文化和财政行政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 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镇政规发〔2018〕1号)作出修改

1.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2. 删去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