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2000-04-05 沪税外〔200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9]111号)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外籍、港澳台员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否在税前列支,经研究,明确如下: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本企业外籍、港澳台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并按工会法有关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可在税前列支。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在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应付工资内的,则企业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列支。
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