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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抢险救灾机制,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认定,为避免、减轻或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及应对相关涉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而必须紧急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或修复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紧急抢险修复工程;为抗击严重旱灾而紧急实施的供水工程、引水工程;相关涉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需紧急抢修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四条  根据市、区管辖权限分为市级和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按照市、区两级水务管理事权划分分别负责市、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市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主要是指市水务部门直管或跨区的抢险救灾工程。市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和监督。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除市级抢险救灾工程以外的、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各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实施。

第二章  工程认定

  第六条  三防指挥机构原则上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的汛期认定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程,在非汛期认定抗旱抢险救灾工程。如汛期发生旱灾,非汛期发生洪涝、台风灾害,三防指挥机构也可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险(灾)情是由于台风、暴雨、干旱或相关水务突发事件引起。

  (二)险(灾)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并趋向扩大化。

  (三)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

  (一)日常维护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修复的水务工程。

  (二)冬修水毁工程,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可安排冬修的水毁修复工程。

  第九条  险情发生地管理单位为该区域抢险救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无管理单位的区域由辖区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担任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在险情发生第一时间向三防指挥机构报告险情或水毁情况。

  第十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在险(灾)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发生后1日内,由责任单位向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提交认定申请,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险(灾)情发生时间、地点、程度、拟采取的抢险方案等。

  (二)现场勘察。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接到申请(含电话申请)后1日内组织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必要时从市、区三防指挥机构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参与勘察,提出认定初步意见。

  (三)正式认定。接到申请后3日内由三防办主任签署认定意见,情况紧急的须于当天签署认定。

  (四)紧急情况下,责任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三防指挥机构电话报告险情,经三防指挥机构授权后先行实施抢险,并在24小时内提交认定申请。责任单位及其他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五)三防指挥机构签署认定意见后3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承包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两个资质同时具备的优先考虑;负责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理单位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或市政甲级监理资质。

  第十二条  承担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单位需在政府发布的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或市、区三防抢险专业队伍名录中确定。市、区三防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名录由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每两年确定公布。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可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施工单位中,按就近原则或专业需要,确定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单位。

  当可能发生河堤决口、水库溃坝、漫坝、内涝危及人身安全等严重险情(灾情)、专业抢险队伍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紧急情况下,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可在险情发生地就近指派正在施工的水务工程承包商或河道、水库、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主体是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可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先行签署委托书,后补签抢险救灾工程合同。合同需明确工程量、计量方式、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一般采用如下计量方式:按设计图纸计量;责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责任人现场计量。相关单位应做好抢险救灾工程现场录像工作,以备计量参考。

  第十六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需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三防指挥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竣工后,责任单位应组织对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相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表现进行评价,评估、评价结果须在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三防指挥机构。对表现积极、认真负责、抢险得力的单位可由三防指挥机构进行表彰,对弄虚作假或抢险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三防抢险救灾队伍资格。

第五章  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字〔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施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工程量计算规则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深圳市补充规范;工程计价方法采用综合单价法,依据深圳市现行计价标准、按照推荐费率、使用当期最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确定。对于该期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采取就近参考的原则选择确定。

  第二十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合同价上限为审定标底下浮一定比率,该比率一般为上年度同类招标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三防指挥机构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向三防指挥机构如实汇报抢险救灾工程的相关情况,认真履行抢险救灾职责。参与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投标而申报抢险救灾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已经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但在7个工作日内未组织开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串通谎报工程量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对擅自挪用三防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竣工后,三防指挥机构可委托责任单位组织对险(灾)情原因进行调查和总结,如发现渎职行为或蓄意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