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
连建发〔2018〕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政务办,灌南县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以及《
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建规字〔201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4日
附件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海州区、高新区招投标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区及委托授权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各县区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结束后,投诉处理决定在3日内,抄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三、为防止借牌挂靠人员随意投诉,减少无效投诉和无理投诉,在处理相关异议或者争议投诉期间,应对异议人或者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对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在20日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发布时间在10日至19日的,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发布时间在7日至9日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发布时间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三)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六、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规定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七、招标人对异议人所依法提出的异议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招标人因调查取证、鉴定等原因,答复时间超过3日的,应向异议人作出说明。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一律予以暂停。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八、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
九、招标人应当将异议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日内,抄送招投标监管部门。
十、异议人对招标人给予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招标人不予答复提起投诉的,投诉人持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未予答复的不提供)及符合处理条件规定格式书面投诉书,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招投标监管部门予以驳回投诉并对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十二、投诉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
十三、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投诉或投诉事项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有下列情形的应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部分事项可以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他事项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四、投诉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应当符合招投标投诉处理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在异议答复书签收时,明确签署意见不再投诉的;
(二)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的,投诉人应当知道的事项内容,投诉人未依法提出异议的;
(三)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六)超过投诉时效的;
(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八)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九)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十)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以及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十五、招投标监管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六、异议和投诉一般在招投标交易监督平台上受理和处理。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重新评标的,应书面报告招投标监管机构。
十七、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评审事项,但不因此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和评标基准价。
十八、投诉事项不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十九、处理投诉工作中遇有难以认定的专业技术和法律等方面投诉问题时,由连云港市招标投标协会组织争议评议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解决投诉问题的主要依据。
二十、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一)核查被投诉项目的有关基本资料,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提出初步调查处理方案, 根据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提交调查情况报告。将调查情况报告、有关书面材料报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议、质证;
(五)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法定方式告知投诉人;
(七)投诉办理结束后,投诉处理的所有书面材料装订归档。
二十一、招投标各方主体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不少于3个月。
二十二、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进行公示。
(一)投标人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
(二)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1个月;
(三)企业一年内4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公示1个月;
(四)投诉人投诉不实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缺乏事实或法律法规依据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记不良行为公示3个月。
(五)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公示3个月:
1、一次性被扣20分的;
2、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3、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以及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该评委,该评委原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4、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
5、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中,评委不能主动接受、协助以及配合监督和管理的,暂停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从评委库中清出。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的:
1、出现较重失信行为的公示1个月,公示期内暂停在本市范围内承揽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2、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3个月,公示期内暂停在本市范围内承揽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3、单位日常行为考评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的,公示2个月,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公示期内暂停在本市范围内承揽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4、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考评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3分的,公示2个月,公示期内暂停在本市范围内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5、被暂停承揽国有资金项目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在公示期内暂停承揽国有投资项目的业务。
二十三、在异议或投诉处理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