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5年3月11日苏府通〔2005〕1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2018〕1号文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保障车辆运输安全,改善经营环境,维护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经当地交通、工商等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经营,所使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营运资质、车辆技术条件。
二、市、县级市(区)要统一行动,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税务、旅游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出租车、厂包车、公交车、驾驶员培训的打击力度。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车站、码头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检查过往可疑车辆,对查获的“黑车”立即依法查封、暂扣车辆。
三、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车辆行驶、停靠等相关规定以及在旅游景点进行非法拉客载客等活动的,公安、城管、旅游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予以处罚。
(四)拒绝、阻碍交通、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黑车”、“黑驾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对“黑车”、“黑驾培”经营行为的有奖举报,交通服务热线:96196。凡提供确凿证据,并直接协助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的,经管理部门处理后,给予800元奖励;事后举报,并提供乘车时间、地点、车型、车号、驾驶员性别、外貌特征、收费凭证等有效证据材料的,经管理部门查实处理后,给予300元奖励。
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紧落实公交、出租车和线路班车发展规划,形成合理的客运网络,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出行与生活需要。对查获的“黑车”车主进行教育,在劝告其不再从事“黑车”经营的同时积极加以疏导,使其走上合法经营之路。
六、厂矿企业、广大市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乘坐、租用“黑车”。参加“黑驾培”,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打击“黑车”、“黑驾培”,共同维护我市运输市场秩序。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