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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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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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2018年10月29日 |
四、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
四、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